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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须知
● 可由个人私人、律师、法院委托。  
● 个人亲子鉴定可以自行采样或委托他人来我公中心鉴定。  
● 正式亲子鉴定需提供身份证明等。  
● 个人匿名委托的样本,委托人自对其委托的样本的真实性负责。   
● 提早二小时预约,外省提早一天预约  
● 亲子鉴定样本保存因阴干透气防止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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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强制的法理依据
  更新时间:2011-7-10 7:15:00    浏览人次:12440
直接强制的法理依据
松仓耕作教授认为亲子关系的强制检查,应采用直接强制制度:

第一,使父子关系的鉴定更为容易。且在有当事人死亡时,从亲人的血液鉴定,可以推算出该死亡当事人关系的可能。

第二,认领诉讼举证事实简单化。若依照日本现行最高法院的理论,欲导出父子关系必须综合判断以下的间接事实:(1)生母与被告男性间有性关系;(2)与其他男性不存在有性关系; (3)子女与被告男性间血液 型相符合;(4)被告男性有可得推测为父亲的行为(例如支付生产、扶养 费用,对子女的照顾……)。若采用协力检查制度,(1)及(2)仅成为补强证据,而DNA鉴定或其他血液鉴定的证明程度超出血型相符的要求,(的则根本无须加山举证。

第三,认领诉讼的被告男性抗辩且证明生母不贞(与多人有性关系)时,若采用检查义务,得以相对盖然性的决定方式判决。
直接强制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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