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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直接强制的批判
  更新时间:2011-7-11 7:15:00    浏览人次:12385
对于直接强制的批判
直接强制在现行法的解释论上毫元成立的空间,虽然采取直接强制的方式是解明亲子血液关系的最善策,但本于受检者身体的完整性及不可分性,采取直接强制的方式亦受到日本学者颇多的质疑。首先,人事诉讼以身份关系为诉讼对象,纵使强烈要求发现真实,但从个人隐私权、人格权保护的观点,对于应忍受鉴定者产生显著程度的侵害。再者,在刑事诉讼的领域上,即使对刑事被告嫌犯也须限于严格的要件下始得强制抽血(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强制检查身体及同法第172条请求检查身体检查的规定,限于不能依间接强制的方式达其目的,法院始得基于上述规定进行直接强制)。鉴于人事诉讼上发现客观真实的要求程度不如刑事诉讼来得强烈,权衡二者的规定,应认为直接强制对于相关之第三人或诉讼当事人均无适用的余地。

退一步而言,即使承认对当事人得直接强制(对第三人则不得进行直接强制)为血缘鉴定,其要件也有加以补充的必要。例如,除了上面提到的德国法上四个要件之外,应加上无损于子女最佳利益(英国法上概念)的要件,或以之得作为抗辩的主张。更者,对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于诉讼上的处理也应进一步研究。
对于直接强制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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