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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所欲裁判者乃是亲子身份关系的切断或联系
  更新时间:2011-7-12 7:15:00    浏览人次:12316
最终所欲裁判者乃是亲子身份关系的切断或联系
最终所欲裁判者乃是亲子身份关系的切断或联系。亲子身份关系是否恒以客观真实之发现为首务?强调法律上亲子关系具有其独自价值判断的实体法学者,对于绝对的血统真实主义、客观主义所带来的危险性多加批判。特别是法国亲子法上强调意思主义、心理之真实与主观主义。以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为例,其立法意旨并非鉴于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子女系夫受胎者之几率极高,而系为保障妻于婚姻关系中受胎而生子女地位之安定,不使其因生母与夫以外之第三人发生性关系而造成其沦为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之结果,而负担身份、法律上与社会上之不利益①。基此,亲子关系依据身份占有与时效制度加以补强,亲子关系的安定性以法律加以保护,而认为存在生物学上的真理一-DNA鉴定一一不能介入的领域,而对于极端的真实主义发出警告。所以除了明定DNA等科学性鉴定命令的发动要件,限制其行使场合之外,为检验脱离法律而独自领先的DNA鉴定,应委由法官行使其最终的判断权限。

日本在程序制度运作上,亦采取限制DNA鉴定的倾向。实务上进行《家事审判法》第23条的审判时,得基于当事人之合意不进行鉴定即确定亲子关系,是故其立法例对于亲子关系的应有状态,未必完全偏向于真实主义,而与法国法上述的想法有异曲同工之妙。从而,亲子法的领域中追究关于科学鉴定的对错,必须充分意识到不仅从诉讼技术上考量鉴定强制的问题,而特别牵涉到实体法上的价值判断,而须多方面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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