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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强制说概说
  更新时间:2011-7-13 7:15:00    浏览人次:12308
间接强制说概说
台湾地区现行《民事诉讼法》就勘验部分,得准用有关文书提出义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67条准用第345条及第349条)。虽就法条解释而言,得对无正当理由不协力为亲子血缘鉴定之当事人,拟制他造主张为真实。然而亲子身份关系之确定得否援用辩论主义架构下的证据调查方法,从《民事诉讼法》第594条观之,则非毫无疑问。质言之,该条规定关于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于亲子关系事件不适用之,而亲子关系事件在确定子女身份,基于公益性及对世效的要求,重在实质身份的调查,与辩论主义架构下拟制文书真正的规定难谓契合,故有重新构筑法解释理论的必要。

日本立法例于其人事诉讼上特别明文排除有关拒绝提出文书及勘验物时拟制真实规定的适用。是故,应如何强制当事人协力为血缘鉴定,甚或如何由法理论建构间接强制的可行性,即成为实务及学者间争议的焦点,其相关理论的采讨,正可作为本节议论的解答。
间接强制说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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