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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解明义务
  更新时间:2011-7-15 7:15:00    浏览人次:12501
事实解明义务
事实解明义务的理论系将表见证明、证明妨害、摸索性证明等法理进一步抽象化并一般化,作为回复当事人实质平等的手段。在不能期待举证责任当事人为事实解明时,于一定要件下,承认对造负有事实解明的义务。再者,上述法理不仅适用于证据提出的场合,在诉讼前证据搜集及事实主张亦适用之②。

事实解明义务的适用,不限于因对造的妨害行为致难以为证据的搜集或提出的情况;只要是证据偏向对造存在,使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在客观上期待不能时,握有证据(或证据处于其支配范围)的对造当事人应协力解明事实。

事实解明义务是从德国学说发展而来③,传统的举证责任理论的目的仅作为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的依据,但举证责任透过辩论主义,巳成为规范当事人主张、举证活动的行为规范。为了缓和或排除辩论主义在特定事件中所造成的不公平现象,法律不允许未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袖手旁观,促使其亦须协力解明事实,对于不理会鉴定命令者得为不利的事实认定,在证据的搜集、利用不公平的场合,借着减轻证明责任作为确保武器对等的方法。
事实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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