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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事实解明义务
更新时间:2011-7-17 7:15:00 浏览人次:12431 |
运用事实解明义务
春日伟知郎教授认为在运用事实解明义务于亲子血缘强制鉴定中,第四个要件特别值得探讨,亦即举证责任人对于自己权利的主张必须一一表明可理解程度的具体‘线索,。这个要件是为了例外承认摸索性证明(Anfgorschungsbeweis )所附加的条件。
本书曾经提到,事实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不但及于证据的提出,亦应包括诉讼前证据搜集及事实主张。从对造防御权的保障及审理对象明确化的观点,若当事人仅事先提示抽象的证明主题,于证据调查的过程中始尝试掌握具体性事实,原则上法院应以诉不适法而应加以驳回。例如原告夫在否认子女之诉中,空言妻子不贞,法院为解明事实,尚不得命令当事人须协力进行亲子血液鉴定,而必须原告就否定婚生推定提示具体线索(附提出具体理由的责任)。换言之,原告必须举出具体的间接事实,证明该子女有可能非由其受胎所生,例如当事人(特别是妻)的供述、妻与他男于手女受胎期间曾发生性关系、夫妻行房的时期与子女受胎时期不一致等间接事实,使法院得到大概如此的心证,法院始得命强制鉴定。相反的,若不具备此要件,法院即不得准许鉴定之申请。
运用事实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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