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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间接强制说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1-7-18 7:15:00 浏览人次:12454 |
对于间接强制说的解释
亲子关系诉讼上所需要之证据资料,虽不采取辩论主义,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造当事人承担该不利益(客观的举证责任)。是故,负有举证责任之当事人为避免承担是项不利益,必须主动搜集并提出证据。但证据若存在他造或第三人,致使其元法或难于搜集提出证据,而受不利益之判决,双方当事人地位实质上难谓公平。因此,台湾地区设有文书提出({民事诉讼法》第342条以下)之规定,并对于勘验物之提出或忍受勘验,准用文书提出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67条)②。
惟民事诉讼程序中辩论主义的规定,是否得于人事诉讼中加以一体援用,在学者及实务间则有不同的看法。日本实务一方面提高亲子关系事件的证明程度,一方面却采取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的看法。欲探讨其基本立场,须从法院对实体法的解释及程序运作全面加以观察。日本实务在处理亲子关系事件上,特别重视当事双方感情的回复及重建,着重运用调解及外围科学,要求裁判的展望性及妥当性。是故,就亲子关系纷争的解决难谓完全立于血缘主义、真实主义的立场。
对于间接强制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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