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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务在处理亲子关系事件上
  更新时间:2011-7-19 7:15:00    浏览人次:12475
日本实务在处理亲子关系事件上
日本实务在处理亲子关系事件上,一方面提高证明程度,甚至要求必须依科学性鉴定结果始得认定亲子血缘,其着眼点在于避免调查间接事实,使家庭及个人的隐私不因程序运作在法庭上被元情的挖掘;另一方面,又重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强调以柔性及弹性的方式维持家庭和平及子女的福祉。,因此单从个案归纳实务见解,恐怕难以一窥全貌。

然而单纯从日本实务采取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的见解,容易使不负举证责任之一造当事人心存侥幸而拒绝进行鉴定,法官仅能以自由心证判断要件事实的存否。与现在DNA鉴定的高度准确性相较,法院必须以证据价值低的证据方法依自由心证基于经验法则为事实上的推定。借助模糊的心证来判断父子关系的存否,难谓适切。所以该国学者批评实务逃避至自由心证的做法,似乎只能以解释论的界限(~日本人事诉讼法》第10条明文排除间接强制的适用)为借口①。

春日伟知郎教授主张人事诉讼上得援引证明妨害及事实解明义务的理论,作为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因为人事诉讼虽然不适用辩论主义(日本人事诉讼法明文排除),但证明妨害法理与事实解明义务的理论,实属于民事诉讼与人事诉讼上共通的法理,特别是事实解明义务,透过诉讼上发现真实的理念,以限制辩论主义使他造协力举证,恰与基于高度发现真实的要求而限制辩论主义的人事诉讼的特殊性具有共同的意旨。再者,自由心证说虽然基于发现实体真实的要求,否定以证明妨害理论拟制要件事实的成立,但却使间接强制无从发动,在毫无强制力的情况下,要求法官在欠缺科学性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自由心证推认亲子关系的存否,反而阻碍了实体真实的发现。
日本实务在处理亲子关系事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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