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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明亲子血缘关系的存否
  更新时间:2011-7-20 7:15:00    浏览人次:12513
解明亲子血缘关系的存否
为解明亲子血缘关系的存否,法院常要求关系人(包括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血缘检查。但在血缘鉴定结果因其高度的精确性(尤其是DNA鉴定)成为法院判决的决定性证据的同时,亦经常发生当事人拒绝协力的情形。此时,法院为发现血缘上亲子关系之事实,应运用何种手段强制该等关系人为抽血检验,即成为亟待克服的课题。

各国关于强制鉴定制度有不同的设计:~德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最严格的直接强制的方式;相反地,日本于其人事诉讼程序法上,特别明文排除有关于拒绝提出文书、勘验物时所设拟制真实规定的适用。是故日本实务判决认为当事人拒绝协同为血缘鉴定时,非但不得对之直接强制,甚且不得以间接强制。

除了上述两种极端的立法例外,亦有如瑞士立法例采取秩序罚及拘留、传讯等强制方式α比较各国有关立法例,本书以为以英、美、法等国的立法例最值得台湾地区参考。亦即相对人元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所命之DNA鉴定时,法院得依其拒绝之情事,推认不利于相对人的事实。例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时,法官可以径行推论系争之父子关系或其他不利于被告之事实存在。
解明亲子血缘关系的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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