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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事件的确定判决
  更新时间:2011-7-25 7:15:00    浏览人次:12659
亲子关系事件的确定判决
亲子关系事件的确定判决,对第三人亦发生效力C{民事诉讼法》第596条准用同法第582条)。调解程序若作为判决的前置或代用程序,必须解释何以当事人之合意会发生对第三人之效力?若承认确定调解具有对世效,又如何保护未参与调解程序的第三人?1991年度秘台厅 C一)字第 一三九二号函于其理由中即表示:虽然调解委员会有关民事之调解书,既经法院核定,自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故除该调解有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经当事人提起宣告调解无效或撤销调解之诉确定者外,户政机关似难否认其效力。但是判决为法院对于诉讼事件所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调解为当事人就诉讼上之争执互相让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质上尚非完全相同,是有关否认子女之诉确定判决所生对第三人之效力,似无由当事人以调解之方式代之。从而当事人调解之合意并不能代替法院裁判上的意思表示,纵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亦不能拘束参加调解以外的第三人。是故该函释即获得以下之结论上开调解书既抵由申请人与相对人调解成立,自仅调解当事人受其拘束而已,其协议之效力似不及于他人。
亲子关系事件的确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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