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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强制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并不妥当
  更新时间:2011-8-1 7:15:00    浏览人次:12531
一律强制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并不妥当
不问有无讼争性,一律强制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并不妥当

亲子关系事件属于基础身份关系的一环,具有公益性质,本来应透过公开对审的人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并采取与通常民事诉讼不同的法理,如限制辩论主义、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承认判决的对世效、不许当事人任意处分等。惟当事人就实体关系并无争执,为确定真实的身份关系,却必须以人事诉讼为之。即使被告完全认诺原告所述的原因事实,请求依原告声明为判决,因为不适用认诺及自认的规定,法院仍须为必要的证据调查。此种对于无讼争性的证据调查程序,必然落于形式。除了原告的请求违反真实,或请求本身为法律所禁止者外,法院通常均会为容认的判决。此种诉讼程序不但欠缺实质意义,且课予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是故,针对元1公争性事件,与其采取对审构造的审判程序,不如运用非讼性质的程序,审查当事人l的请求是否真实且合法正当,不但来得简便迅速,同时也可以减轻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利益。
一律强制当事人提起人事诉讼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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